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路*****店, 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0日晚,代某某邀请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小区家中吃饭,期间谈到被害人李某甲欠代某某钱的事情,代某某打电话和李某甲约定在**小区门口谈还钱的事情。2018年11月11日0时许,李某甲和朋友王某某乘出租车至**小区南门,后代某某和范某某到现场,李某某、薛某某、查某某、薛某甲等人紧随二人到达,在代某某和李某甲说话期间,李某某手持木棍对李某甲头部进行殴打(木棍被打断)且对他拳打脚踢,薛某某等人也对他拳打脚踢,李某某被拉开后又手持棒球棍要继续打李某甲,被人拉住,致李某甲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2.2019年2月12日21时许,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路上,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四人在行走时,刘某某和查某某(另案处理)因互相看了对方一眼发生争执,后查某某纠集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同行人李某丙(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共十人左右,在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东侧对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李某乙三人拳打脚踢,致刘某某的牙齿、眼部、额头等部位和陈某某的牙齿、后背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刘某某和陈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丁、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李艳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 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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