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2020〕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宋某某(已判刑)、“亮”(身份不明)来到平度市苏州路***烧烤店吃饭,与来此处吃饭的宫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后李某某驾车载二人离开。途中,宋某某欲返回***烧烤店教训宫某某,“亮”提议前往圣凯国际附近取工具,李某某遂驾车载二人取工具后返回***烧烤店。同日2时许,李某某驾车在外等候,宋某某、“亮”蒙面持刀进入***烧烤店,与宫某某等人再次发生争执,宋某某持刀将宫某某左手砍伤后与“亮”回到车上,李某某驾车载二人离开。经法医鉴定,宫某某左手皮肤裂创、左手食指屈指深肌腱断裂,经手术修复及功能锻炼,现功能恢复可,该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合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倩
检察官助理 李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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