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71968********,汉族,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因犯破坏军事通信罪,2007年9月4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及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各1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市中区英雄山路西八公交车场北侧小公园内,见被害人张某(男,44岁)在该公园南侧墙边小便,遂与张某发生口角,并使用硬物击打张某头面部一下,致其面部头皮裂创。经法医鉴定,张某面部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同年12月15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玉函北区超意兴快餐店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衣服照片)、书证(扣押决定书等)、证人证言(王某某证言)、被害人陈述(张某陈述)、被告人供述(李某某供述)、鉴定意见(鉴定书)、辨认笔录(李某甲、王某某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圣武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