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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邯郸市鸡泽县**村**胡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至12月省道邢临线(S326)南和至平乡段大修工程施工、限制通行期间,贾某某、徐某某(均已判)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以及康某甲、王某甲、吴某某、刘某甲(均已判)等人,在南和县**桥至平乡县**路段,私设收费点三处,以过路费为名,多次强行非法收取过往大货车费用,已经形成恶势力犯罪。其中,收取鸡泽、平乡方向车辆10多万元、收取平乡县刘某乙石料厂73720元、平乡县康某乙石料厂20500元、平乡县张某某石料厂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记账本、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15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收费地点现场图、康某乙等15人的辨认、指认笔录等;6.其他证据材料:同案犯贾某某等4人的供述及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私设收费点,以允许车辆通行为条件,多次强行非法收取过往车辆费用,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恶势力犯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献革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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