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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4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同案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和一名男子(在逃)经过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凯旋门酒店前面的红绿灯时,认为在等红绿灯的被害人陈某某辱骂他们。同案人张某某提意殴打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遂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某某等人尾随陈某某至新塘镇新塘大道中72号湘裕楼对出的机动车道,截停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随后,张某某等人用刀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背部、手臂等部位砍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作案后,被告人李某某搭载张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锦绣新天地**栋**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罗某某、唐某某、贺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8.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朋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秀云

2020年11月9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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