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6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行经本市海珠区桂田南约东8巷1号1楼重庆面馆门前时,持木棍随意打砸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自行车,后又与上前劝阻的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扭打在一起,造成两名被害人及其本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受轻伤二级;李某某受轻微伤)。同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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