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3月份,被告人李**窜至新野县工业园区海王药业公司施工地地,将一个切割机和焊机盗走。
2.2020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窜至新野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施工工地,将该工地的一个焊机和一个带电钻的电锤盗走。
3.2020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窜至新野县工业园区汉邦鞋厂,用砖头砸烂玻璃进入仓库,将仓库内的6箱汉华牌白酒盗走。
4.2020年6月16日晚,被告人李**窜至新野县一品龙湾小区施工工地,将该工地施工用的电缆线盗走。
5.202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李**再次窜至新野县一品龙湾小区施工工地,将该工地施工用的电缆线盗走。
6.2020年7月18日晚, 被告人李**窜至新野县大桥路东段圣翰状元府小区施工工地,将该工地库房内的电线盗走。
7.2020年8月29日晚,被告人李**窜至新野县一品一号院小区施工工地,将该工地地下室配电室内的电线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李**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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