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武汉市蔡甸区**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及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寻衅滋事罪,高某某、廖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至2005年期间,蔡甸区**乡**村委会先后将本村南边湖鱼池、东方渔场鱼池、上下洪星垸鱼池、土地等分别抵贷给蔡甸区农行侏儒办事处及承包给**村村民刘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等人经营。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及周某某等人,以要求对相关渔场及土地确权到户、分享利益及解除与农业银行抵贷合同等事由,多次进行上访。其中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17日三次赴省上访。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及周某某等人身着“状衣”进行集会,造成不良影响,**乡**村委会经与上访人员沟通,周某某等人上交了“状衣”由村委会保管。在上期间,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级政府先后通过召开群众大会、群众代表会、律师见面会等形式,宣传解释法律政策,同时通过提起相关诉讼、申请土地仲裁、整顿村级组织、清理村级集体资源及账目等活动,解决相关问题。
2019年12月24日,周某某组织**村部分村民前往**村村委会,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肖俊讨要“状衣”欲继续上访,消泗乡派出所接到报告后,指派民警王飘、辅警危杰、刘帆、李辉等人前去了解情况。因周某某对村干部的解释不满意,遂从村委会拿出一只铁桶,带领被告人李某某及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前往村委会门前的河沟挖取淤泥,扬言要和村干部“和稀泥”,民警王某某见状上前阻止,遭到张某某等人阻拦,张某某推搡王某某不许其靠近周某某等人,并对王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周某某、张某某等人提着装有淤泥的铁桶上坡后,辅警某某甲上前将铁桶抢下,王某某等人随即上前抢回铁桶,并伙同其它被告人对民警王某某及辅警某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围堵和拉扯。王某某趁机将铁桶交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携带铁桶跑进**村委会一楼办事大厅(群众服务中心),将淤泥倾倒在大厅地板上,随后,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进入办事大厅,将地面淤泥拾起后向办公桌面、墙壁等处泼洒,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和办公中断。
消泗乡派出所民警付某某、姚某某等人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欲将被告人李某某及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廖某某、高某某对执行公务的民警进行拉扯,推搡和撕打,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民警和辅警进行围堵,多名民警及辅警被殴打,警服被撕坏,张某某趁乱逃离现场,后经侏儒山派出所民警增援,将被告人一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执法民警、辅警身体等部位被打痕迹的物证照片、警服、肩章、臂章被撕坏痕迹的物证照片;2.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信访重点案件谈话笔录、处理意见表、诉求认定报告、工作专班情况报告、工作会议纪要、化解工作方案、稳控工作方案、律师意见书、办结报告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某某甲、姚某某、刘某某、肖某某、黄某某、谭某某等人证言及办案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4.九沟村村委会外部监控录像、办事大厅监控录像、二楼会议室监控录像、民警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某某、及周某某、张某某、瘳某某、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顺祥
检察官助理:王 寒
2020年6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