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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4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6********,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及朋友洪某某等人在潮南区峡山街道金苑八街串根香店内喝酒时,因李某某和林某某不慎将酒瓶碰倒到隔壁一桌,在向隔壁桌的客人道歉后,二人因此事发生口角。后林某某在去上厕所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跟随林某某一起进入厕所并用拳头对林某某进行殴打,在场的寇某某、洪某某等人到厕所劝架,后送林某某到医院就医。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在串根香店里跟店主周某某、寇某某等人一起喝酒期间,李某某又和周某某发生口角,用啤酒去泼洒周某某,并掀掉餐桌,导致周某某的大腿和寇某某左手被掀掉的火锅汤水烫伤。

经鉴定,林某某、李某某、寇某某、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洪某某、李主根、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寇某某、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照片材料;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湖锋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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