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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镇**组**号。2005年1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400元。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父亲李文堂家酒后无故用钻头、镰刀殴打李文堂;16时许,在李文堂家西边巷口处因琐事与其母亲赵洪臻发生争吵,后用砖头殴打赵洪臻。经法医鉴定,李文堂、赵洪臻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宝山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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