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小区,务工。2016年6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罚款贰佰元。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晚,高某某(另案处理)带领任某某、刘某某在华北石油渤海技校附近的平房内参与赌博,次日凌晨赌博结束后,高某某怀疑任某某在赌局中藏钱,驾车接上被告人李某某,开车将任某某和刘某某拉到任丘市中华西路路边,高某某伙同李某某对任某某、刘某某搜身,并对二人进行殴打。期间高某某打电话叫来申某某(另案处理),申某某赶到后,高某某伙同申某某、李某某对刘某某再一次进行殴打,经鉴定任某某、刘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帆
检察官助理:程俊健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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