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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926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现住吴桥县**乡**村**号。2019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到吴桥县**乡**砖厂无理阻工,并借此向砖厂索要钱财共计17000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砖厂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砖厂承包协议、吴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说明、采矿许可证、户籍证明信;2.证人刘某某、黄某甲等九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齐某某、黄某乙、宋某某、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事生非,多次阻挠砖厂的正常生产经营,向砖厂强行索要钱财共计17000元,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孟祥环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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