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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易县**乡**村拦截李某某及其儿子刘某,并持刀砍李某某骑的电动车,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威胁。2019年10月2日、10月10日李某又两次张贴、散发写有侮辱性文字的宣传纸、洋钱票,期间又以微信视频、发语音、午夜12点在李某某家门口放礼花弹等形式,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严重影响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艳琦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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