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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区**号。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步行至石家庄市新华区新苑路与誉兴街口西侧时,发现钟某某迎面从东向西走来,在钟某某从其身边经过后,李某某返身追过去,抓住钟某某挎着的黑色单肩包,二人撕扯过程中钟某某将李某某推开并打110报警。后调头沿新苑路向东走,李某某又追上钟某某,拽包的同时将钟某某推倒在地,用手掐住钟某某的脖子,用右膝盖顶住钟某某的肚子,夺了钟某某手中的黑色小米6X手机,但未拿稳掉在地上。后李某某起身跑进新苑路上的林华苑小区被接警赶来的民警抓获。钟某某的灰色单肩包内有人民币180元,钟某某的黑色小米6X手机经鉴定:2018年10月23日价值13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天网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滋事,无辜殴打钟某某并强拿硬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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