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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刑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村,捕前住该村。2008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万元。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12日3时许,张某某(已判刑)纠集李某甲、郗某某(已判刑)、李某丙(已判刑)等人手持铁棍,驾驶李某甲的白色长城C50汽车到肃宁县菜市场**号门市邱某某所经营的门市进行打砸,并将邱某某、尹某某、郑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邱某某为轻伤,尹某某、郑某某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物品价值191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持械殴打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哲

二〇一九十一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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