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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349号

被告人李某某,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2018年9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金华街一带,无故酒后滋事两次采用钥匙刮车的方式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具体如下:

1、2018年5月18日凌晨3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龙岗区龙城街道***区**街**号东侧巷道,用钥匙将被害人邹某甲的粤BD9****黑色丰田锐志小汽车的左侧两个车门及左侧叶子板划了一道长线。经鉴定,邹某甲汽车被损坏需要修复的项目价格为2200元。

2、2018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龙岗区龙城街道***区**街**号*楼门口东北侧停车位,用钥匙将被害人房某某的粤MGA****日产小汽车的左侧车门和左后门刮花。经鉴定,房某某汽车被损坏需要修复的项目价格为1500元。以此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在龙岗区龙城街道***区**街**号*楼门口西南侧停车位,用钥匙将被害人邹某乙粤BB5****雷克萨斯小轿车左侧前后车门刮花。经鉴定,邹某乙汽车被损坏需要修复的项目价格为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监控视频截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维修结算单、估损单、视频资料制作复制说明、视频监控截图、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取保候审的相关材料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甲、邹某乙、房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滋事,两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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