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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11********05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3年8月6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9月5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7月26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正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8日上午,双峰县**镇的王某某与向某甲发生冲突。事发后,当地派出所民警和当地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当晚22时许,杏子铺乡镇干部正在向某甲家调处此事,被告人李某某、向某甲的儿子向某乙和其女友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径直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家讨要说法。向某乙等人在王某某家质问其为何要打向某甲,王某某否认打了向某甲,向某乙、胡某某、李某某等人便对王某某头脸部、身体处拳打脚踢。之后,向某乙、胡某某等人又拉着王某某去向某甲家,当着在场乡镇干部的面,向某乙等人要王某某跪下来给向某甲道歉,王某某不跪。胡某某又在王某某的头部打了几下,李某某也上前在王某某脸上、身上等处打了几下,王某某倒地后,胡某某用脚在王某某身上踢了两脚。后双方被在现场的乡镇干部拉开。王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某胸腹部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头部左侧额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胡某某、向某乙的供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伤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正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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