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56********,汉族,高中文化,党员,住涟源市**镇**村**组,该村原妇女主任。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7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2018年9月30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恶势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及李某乙、易某某、李某丙、李某己、李某戊(均另案处理)经商量,共同出资18000元参与涟源市桥头河镇中心幼儿园工地项目的招投标,其中李某乙与易某某一股,李某丙与李某某为一股,李某丁与李某戊为一股,如未中标则要从施工方将参与招投标的花费“搞回来”。后该项目被娄底市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委托李某庚、李某辛负责施工。2017年7月底,该项目开工后,李某乙、易某某、李某丙、李某某等人经商量,由李某乙阻工,易某某、李某某等人假装做李某乙的工作,并打电话或到李某庚办公室施压,迫使李某庚、李某辛赔偿损失。同年7月28日、29日、30日,李某乙开货车到幼儿园工地阻工,易某某等人则多次电话或当面施压。2018年1月25日,李某庚、李某辛被迫支付了四万元给李某乙、易某某、李某丙、李某某、李某戊等人。其中李某乙与易某某分得14000元,李某丙与李某某分得13000元,李某丁与李某戊分得13000元。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 李某某在其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建设银行回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庚、李某辛的陈述;3、辨认笔录;4、证人李某壬、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李某乙、易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均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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