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街**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7日、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案犯刘某甲、艾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祁东县白地市镇天音KTV包房唱歌,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因醉酒后闯入蒋某某、刘某乙等人开设的包厢,被告人李某某凑近几名女孩子的脸观看,被蒋某某阻止,之后刘某甲与蒋某某因称呼问题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某与刘某甲、艾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人使用热水壶、啤酒瓶等物品对蒋某某、刘某乙、彭某某进行殴打,接着双方发生混打。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一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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