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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大湾镇大庆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2020年2月21日一次退查,2020年3月20日一次重报,2020年4月30日二次退查,2020年5月29日二次重报。本案2020年2月8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4月2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6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害人王某某因被害人谢某某谢某某和王某某是同班同学)欠其2000元钱而发生口角争执,王某某通过QQ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帮其向谢某某讨回欠款。李某某纠集多人和王某某到湖南交通工程学院校门口,约谢某某见面,谢某某就和同学陈某某、姜某某到了学校门口,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李某某和其纠集来的杨某某(已判刑)、欧阳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动手对谢某某、陈某某、姜某某进行殴打,后又从学校门口的保卫处办公室拿出警棍、凳子对谢某某、陈某某、姜某某进行殴打,致三人流血受伤到医院缝针治疗。事后,李某某找王某某强行索要2500元钱,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500元给李某某,此2500元被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后发还给了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收款微信截图、被害人受伤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爱民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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