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9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0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3时许,在苍南县马站镇北兴街与三十米大道交叉口,朱某甲(另案处理)酒后与他人发生口角纠纷,随后碰撞了路人叶某某,叶某某便踢了一脚朱某甲,随后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围殴被害人叶某某;被害人颜某甲在劝架的过程中,与朱某丁发生推搡,朱某丙见状上前与颜某甲互相殴打,随后李某甲、朱某乙亦上前参与殴打颜某甲。经鉴定,颜某甲和叶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调解协议书、身份信息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周某某、陈某某、阮某某、李某乙、林某某、颜某乙、颜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顔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及同案犯朱某乙、朱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体表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至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以恒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