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安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302室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3日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应赵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三家庄菜市场东边办理一张手机卡,在文峰大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各办理一张银行卡和U盾,之后,将该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交给赵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答应每月给李某某800元钱。随后,李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350043922372)被用于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该银行卡2020年5月28日开户至2020年7月13日最后交易日,共转入资金894902.00元,转出资金894553.40元,其中包含被害人周某某被诈骗的452112元、被害人勾某某被诈骗的4150元,均转入李某某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

被告人李某某系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审计报告、银行查询信息及明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均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