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诉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部**,住北京市大兴区**路**号院。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在逃)合伙经营第四方支付平台“顺心付”,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支付结算。其中李某某占股30%,负责平台员工日常管理、支付通道开通等工作;张某某占股70%,负责出资、发展境外赌博网站等工作。李某某使用张某某提供的空壳公司珠海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在**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支付通道代理权,向**支付0.25%的费率。其中2018年7月,李某某、张某某因支付平台增长较快,又新增“随意付”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支付结算通道。“顺心付”、“随意付”向赌博网站收取0.6%-0.7%的费用,李某某在经营顺心付、随意付第四方支付平台期间,李某某实际获得平台资金人民币605万元。案发后,李某某主动上缴资金人民币729万元。经黑龙江省昕泰源会计事务所鉴定,第四方支付平台“顺心付”“随意付”共计结算赌资人民币10,426,429,817.74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9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4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传海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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