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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自己名下的六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经查,其中卡号为62293701000******的德州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2020年5月6日转入该银行卡的人民币32万余元系刘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被电信诈骗的钱款。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对庄某某的辨认笔录;5.其他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账,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文滔

检察官助理陈希娟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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