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5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镇**村**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被告人李某某经何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申请成为“**麻将”APP软件的钻石推广员,其明知该软件内存在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发展昌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为“**麻将”APP软件的代理,并通过代理购买**豆数额**平台返利30%的方式从中获利。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8565元。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帐单、手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昌某某、何某某、白某某等人证言及归案经过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等: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平台进行广告推广,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祥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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