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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85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2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左右,被告人李某老公的侄女燕某某告诉其卖银行卡可以获利,一张银行卡能卖人民币300元钱,并且推荐了欧某某的微信给其。后欧某某让李某去深圳办理银行卡。李某按欧某某的要求到深圳办卡,在松岗工商银行、平安银行和交通银行各办理了一张储蓄卡以及网银U盾。后其又到西乡步行街,分别在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各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及网银U盾(共计六张)。2019年9月30日,李某与欧某某约定在桂林**公馆附近见面,见面后李某将5张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未给)及U盾交给欧某某。一个月后,欧某某才说三张卡验收通过,转账人民币900元给李某甲的丈夫李某乙,并要求李某甲去补办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和平安银行的银行卡。李某甲补办完毕后通过快递将三张银行卡及U盾邮寄给欧某某。

2019年12月23日,卓某某报案,称其在网上贷款被诈骗人民币30200元,其中6000元人民币转到李某甲提供给欧某某才的工商银行账号622203400003********。经查,该账号至2019年12月26日交易流水为1200余万元,转入600余万元。

2019年12月22日,朱某某报案,称其在网上贷款被诈骗人民币5000元,全部转到李某甲提供给欧某某的工商银行账号62220340000*********。

2019年钟某某报案,称其在网上贷款被诈骗人民币2000元,其中人民币999元转到李某甲提供给欧某某的交通银行账号6222621310*********。经查,该账号至2019年12月21日交易流水为300多万元。

2019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工业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龙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6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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