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邵阳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利益,在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码给上家使用,并帮助上家将钱款提现至自己卡号为62149226********的光大银行卡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将钱款转给上家。其中被害人季某某被骗的1999.99元,朱某某被骗的2788元最终进入了李某某的微信账户,被李某某提现转账给上家。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对方转账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收款码给上家,并帮助上家将钱款提现至银行卡再以扫码支付的方式转给上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737****;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