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开始赌场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住江西省莲花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2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到攸县**镇**村王某甲家与王某甲商定租用其老屋大厅开设赌场,每天支付给王某甲150元。李某某聘请甘某某(绰号“三仔”)到赌场从事管理工作,甘某某又找来严某某(另案处理)、“老猫”、“奶浆”、“猫面”(身份均未查实)到赌场帮忙做事,约定每人每天支付200元钱工资。2019年12月11日开始,违法行为人贺某某、谢某乙等参赌人员在王某甲家老屋大厅聚众赌博,利用“穿心莲”药丸,以猜点数、猜单双的形式赌博,单注10元起,上不封顶。甘华林负责赌场的全面管理,严某某、“老猫”、“奶浆”、“猫面”在赌场做“合手”,负责抽水和赔付。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攸县公安局黄丰桥派出所接匿名举报后赶到现场,将严某某、谢某乙、贺某某、朱某某、王某乙、宾某某、周某某、谢某甲当场抓获。

自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17日,赌场共计营业六天(期间停业一天),每天参赌人员达三四十余人。赌场第一天抽水3000余元、第二至六天每天抽水8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约五万元。

2020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攸县公安局黄丰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王某甲、贺某某、朱某某、王某乙、宾某某、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鸽

检察官助理:柴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_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