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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汽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汽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值班律师 吴殿库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栋**门**室的家中,登陆其在澳门**赌博网站注册的“百**乐”账号,组织夏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彦某某、永某某六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将赌资交给李某某,李某某使用与该账号绑定的银行卡充值赌资(每一分代表人民币一元)后进行投注。该赌博网站的交易记录显示,2020年4月17 至23日,李某某账户共投入赌资626930元。赌博网站按照投入赌资数额的百分之一返点,李某某自述从中获利约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夏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彦某某、永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永伶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春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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