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简易程序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栋**组**号。因吸毒,2014年7月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7月8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在本市**街道办事处**专卖店**楼**室、**大酒店**楼**房内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邹某某、危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林某某、杨某甲等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1200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街道办事处**专卖店**楼**室内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邹某某、危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林某某、杨某甲等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3000元。
2.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大酒店**楼**房内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邹某某、危某某、严某某、刘某某、杨某甲等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3000元。
3.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大酒店**楼**房内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邹某某、危某某、严某某、刘某某、杨某甲等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3000元。
4.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街道办事处**专卖店**楼**室内开设赌场,邀集参赌人员邹某某、危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林某某、杨某甲等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30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情况说明等书证;②证人邹某某、危某某、黄某某、严某某、刘某某、钟某某、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③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邀集他人参赌,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军
检察官助理:徐曼娜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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