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204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2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疫情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一般在下午或晚上,于位于本市剑南街道荔棚社区前陈96号自己家中开设赌场,赌场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每场封庄人员根据赢钱金额给李某某30元、50元或100元不等楼钱,李某某共从中非法获利约六千余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丰城市公安局剑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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