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Z428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村,住巢湖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安徽麻将”APP里创建亲友圈“开开心心”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使用“微信”、“支付宝”进行赌资结算并抽头渔利。经合肥德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李某某利用微信号“niu2207986410”、“wxid-8pudOod2wazg22”账户及支付宝“1825168****”账户,结算赌资共计273234.00元、抽头获利共计11584元。
2020年4月2日19时,被告人李某某在巢湖市金山路“半汤华府”小区27号楼1单元楼道口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肥市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设
检察官助理:王劲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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