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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赶至蚌埠市蚌山区***路**广场**商铺**号“****”,现场查获6台“***”赌博游戏机、6台“***”赌博游戏机(每台2个把位)、4台“****”赌博游戏机,查扣***电子币若干个、***密码票若干张、****VIP储值卡35张,记分记账单25张,赌资3135元,抓获该赌博游戏厅工作人员陈某某及参赌人员黄某某、班某某、刘某某、吴某某。

经查,自2019年4月30日开始,芦某某(已判决)在本市*****购物广场外商铺***号“****”摆放16台(共计22个基本单元)赌博游戏机,招聘陈某某、王某某上分、收钱、退分退卡,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赌场管理,以营利为目的,购买****食品商行的购物卡,以购物卡可兑换现金为名招揽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打赌博游戏机的方式从事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某某以购买*****储值卡、与顾客商谈过河费等方式参与赌博场所的日常管理。2019年7月8日,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扣押的22个基本单元的赌博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蚌埠市涉案财物移送清单、***食品商行购物卡、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账册、到案经过、拘留执行情况说明、暂不宜关押通知书、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信息、****游戏厅营利情况说明、案款收据、现场照片、住院病案材料、赌资交易截图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黄某某、班某某、吴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施设备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海艳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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