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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小区****单元**室,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2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0至2020年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阿拉尔市上海风情街**茶楼(后更名**棋牌室)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纠集赵某某、杨某某、翟某某、徐某某、黄某某、陶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棋牌室内使用麻将、扑克牌为赌具,以“炸金花”、“血战到底”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

2、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阿拉尔市**小区**棋牌室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纠集赵某某、杨某某、翟某某、徐某某、黄某某、陶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棋牌室内使用麻将、扑克牌为赌具,以“炸金花”、“血战到底”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

3、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阿拉尔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召集赵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陶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家中使用麻将、扑克牌作为赌具,以“炸金花”、“血战到底”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务卫平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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