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7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大道**号租房(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镇通过手机通讯终端下载 “乐天棋牌”手机赌博网站并注册了会员账户,以“牛牛”、“捕鱼”等形式参与该网站上的赌博活动,后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担任了该网站的代理。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将下载二维码发微信群、朋友圈等方式陆续招募并发展了吴某某、王某某、卫某某等75人为下级代理,并从其下级代理或会员的投注中通过该网站返点获利,其下级账户累计向网站投注数额达530万余元,其通过该网站获得下级投注返利6000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卫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远程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引诱不特定多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累计赌资530余万元,获利6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晓清
检察官助理:马秋霞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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