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住温岭市泽国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徐某某、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市泽国镇嘉凯城一楼开设山马电玩城,该电玩城内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非法获利。被告人李某某从2019年2月份开始负责管理电玩城的日常经营以及为赌博人退币退款,并从退币退款中收取10%手续费,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经手的退币退款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89000元以上。
2019年7月17日,温岭市公安局温峤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号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银行账单流水、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陈某甲、杨某某、刘某某、吴某乙、黄某某、陈某乙、孙某某等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徐某某、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5.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人结伙,帮助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检察卷壹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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