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浔阳区三里街**号**栋**单元**室。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12月被浔阳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于2018年6月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晚及7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租用汪某某位于九江市濂溪区十里**道**号**宿舍**室的房屋,分别组织10-20余名社会人员以“摇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最低下注10元,最高下注1000元,并安排张某某望风及把门,共抽水获利450元。
7月16日22时许,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根据举报在九江市濂溪区十里**道**号**宿舍**室将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周某某等21人抓获,并在李某某处查获违法所得80元,在现场及参赌人员处查获赌资共计17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表;2.证人周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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