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庄**区**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抓获,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一帆,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与**路口交叉口**店内,设置一台用于赌博的“水果机”,吸引他人前来该店用赌博机进行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微信收款纪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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