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小金龙”),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7********,汉族,户籍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路**组**号,在沪无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封某某、顾某某(均已判刑)结伙在本区恒高路127弄10号1702室租赁的房屋内开设现场版百家乐赌场聚众赌博,招募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操盘,黄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帮忙看场、打杂。2019年9月18日18时23分许,俞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至上址欲上线投注赌博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人民币1,100元及赌博工具。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俞某某、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于2019年9月18日到上址欲玩百家乐时被民警查获;其中张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李某某系操盘手。
2.同案犯封某某、顾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结伙在上址开设现场版百家乐赌场,李某某负责操盘。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依法对本区恒高路127弄10号1702室进行检查,并对从封某某、顾某某处扣押电脑一台、手机二部、人民币1,100元。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高境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俞某某、袁某某、张某某均已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6.常住人口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同案犯判决情况。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内进行操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微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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