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754号
被告人李金海,男,1996年1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96012618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宝鸡市凤县凤州镇邓家台村五组216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沈巷村东钱宅23号303室。2020年8月20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金海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李金海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推荐扫二维码、张贴小广告等方式发展赵伟盛、刘小林、曾光、邓佳佳、罗倩云、王超等人成为“永发棋牌”APP会员,并在该赌博平台上以“炸金花”、“红黑大战”等方式参与网络赌博,期间,被告人李金海每发展一名会员,可按层级从该会员在“永发棋牌” APP平台上赌博赢取的钱款里获取一定比例的返利,经查,被告人李金海(会员ID:399657)在“永发棋牌” APP发展的赌博人员为20余人,并从中获取返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李金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同案关系人甘波、鲁东东的供述、证人赵伟盛、刘小林、曾光、邓佳佳、罗倩云、王超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金海经鲁东东发展成为“永发棋牌” APP会员后,其又发展了上述参赌人员成为该涉案赌博平台的会员并在该平台内赌博的事实。
2.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扣押了被告人李金海的粉红色VIVO手机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游戏软件截屏、转账、收支明细、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涉案的赌博平台相关情况及被告人李金海发展会员及获利的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赌博人员赵伟盛、刘小林、曾光等人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金海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金海的身份情况和劣迹情况。
7. 被告人李金海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金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海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金海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金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 萍
检察官助理 周蓓莉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李金海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107/2090842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7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镇**村**号**室。2020年8月20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推荐扫二维码、张贴小广告等方式发展赵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邓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成为“永发棋牌”APP会员,并在该赌博平台上以“炸金花”、“红黑大战”等方式参与网络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每发展一名会员,可按层级从该会员在“永发棋牌” APP平台上赌博赢取的钱款里获取一定比例的返利,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会员ID:3****7)在“永发棋牌” APP发展的赌博人员为20余人,并从中获取返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同案关系人甘某某、鲁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刘某某、曾某某、邓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经鲁某某发展成为“永发棋牌” APP会员后,其又发展了上述参赌人员成为该涉案赌博平台的会员并在该平台内赌博的事实。
2.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粉红色VIVO手机一部、白色小米手机一部。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游戏软件截屏、转账、收支明细、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涉案的赌博平台相关情况及被告人李某某发展会员及获利的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赌博人员赵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人均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和劣迹情况。
7.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萍
检察官助理周蓓莉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1**/20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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