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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2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村**号**室,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22,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乡聊”、“闲聊”APP建群招揽赌客,在“哈灵麻将”APP开房组织赌博,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400余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单某某的证言及相关的手机截图照片,证实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乡聊”、“闲聊”APP纠集人员,在哈灵麻将APP开房组织赌博,并向赢家抽头渔利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及涉案手机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2020数鉴字第22号附件”U盘一个,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扣押在案;该手机经鉴定,相关数据已恢复并提取等情况。

3.公安机关提供的林某某、赵某某、曹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单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出具的《工作情况》五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

4.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多次供述,证实其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年龄等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APP“哈灵麻将”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8,4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沛华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意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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