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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52 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丹阳市**街道**新村**幢**单元**室设立赌博场所,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至该场所内,用麻将牌中的二筒至九筒作为赌具,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十五次,被告人李某某抽头渔利28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 年10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2.2016 年10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3.2016 年10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1500元。

4.2016 年10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5.2016 年10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1000元。

6.2016 年10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7.2016 年10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8.2016 年10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1500元。

9.2016 年10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10.2016 年10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11.2016 年10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12.2016 年10月初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13.2016 年10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14.2016 年10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15.2016 年10月初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邀约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十几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实施赌博活动并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玉中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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