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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35221993********,初中文化,户籍地为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鲁史镇宝华村委会中山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4月左右起在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室内,通过手机下载大亨互娱、老友互娱、老板互娱、银河联盟APP进行网络赌博,后为以上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在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宣传,邀约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勘验检查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潇莹

检察官助理:肖斌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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