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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暂住普洱市思茅区**镇**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3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1月3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高额提成,利用其两个手机微信号码“xiaoxuan*****”(微信昵称为:“风铃”)、“LX****”(微信昵称为:“小青蛙”)先后创建两个微信群聊“一群快乐的小青年”、“金、鼎群”代理销售“字花”,并根据上家“小调皮”(微信账号为:******,未查获)、“奋斗目标”(微信账号为:******,未查获)、“aaa寳.Smile”(微信账号为:******,未查获)提供的赌博信息转发至上述两个群内,接受群成员投注赌博,向群成员定时开奖,被告人李某某从销售总额中获取10%-11%的提成。经云南泛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以上方式代理销售“字花”涉及赌资人民币五十余万元,非法获利金额六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账号建立专门用于代理销售“字花”赌博的微信群发布赌博信息并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琪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普洱市思茅区**镇**房,联系电话:1786906****;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散卷(共6页)各1份;

3.涉案的20000元人民币现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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