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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1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陈某某、颜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陈某某租住的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房内,设置电脑、电视、“水箱”等设备,召集被告人李某某及李某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来坐庄,长期招揽参赌人员来此从事“百家乐”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李某某及李某甲、刘某某作为庄家操作电脑为参赌人员下注,按一定比例进行赔付。2019年6月3日21时许,民警在东城区**街**号**房内将陈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查获,现场缴获赌资合计3.6万余元,用于赌博的电脑、电视、“水箱”等设备一并扣押在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人民币照片等;2.书证: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辨认笔录:陈某某、李某甲、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抓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京媛
代理检察员:  王丽娟

2019年12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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