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9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受“胡某某”(某姐,另案处理)指使,为“****”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先后发展闫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多人进行网络赌博,后被控告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闫某某等6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帮助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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