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农场**住宅区一自建铁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农场**住宅区**厂的自建铁棚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纠集多名赌徒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军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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