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暂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宿舍,**工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利用手机微信建立4个赌博微信群,分别名为“邯郸胡乐娱乐”、“邯郸胡乐休闲”、“新闻联播”、“斗地主2”,被告人李某某在“邯郸胡乐麻将”app上创建自己的亲友圈,将群成员拉进亲友圈,并在该群里开设房间为群成员提供打麻将、斗地主平台进行赌博,从中收取房间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50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手机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 冰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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