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乡**组**号。2004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7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购买两台六座的捕鱼机,摆放于高县**乡**街**号门市和**号门市开设赌场,至2019年11月19日被查获,共计非法获利2000余元。经高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摆放的两台六座捕鱼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天全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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