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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霍邱县临****街道(户籍地安徽省**县)。因吸毒,于2013年11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因赌博,于2018年3月15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月26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元月至二月份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合伙在临淮岗乡街道张某乙租用的门面房内的棋牌室、在张某甲租住的房屋内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斗牛”,每场有20余人参赌,下注100元起步,每把桌面赌资500元至2000元,按10%的比例抽头。李某某在该赌场内抱庄封箱负责抽头四晚,共获利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彪、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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